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025号原告: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2431号(原一毛厂内三楼)。法定代表人武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维艳,女,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平,女,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周林林,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天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