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虹、朱霁文、朱凌云、朱明云诉被告朱安康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霁云,朱凌云,朱明云,朱虹,朱安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145号原告:朱霁云,女,193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凌云,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明云,女,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虹,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虹,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安康,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虹、朱霁文、朱凌云、朱明云与被告朱安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继承引起的纠纷,现查明该房屋系房改房屋,现已过户到被告朱安康名下,不在被继承人杜美麟名下故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应依法将该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原告朱虹、朱霁文、朱凌云、朱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全额退给原告原告朱虹、朱霁文、朱凌云、朱明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