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治国与王永宽、张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治国,王永宽,张文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113号原告:邢治国,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王永宽,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濮阳县。被告:张文杰,1970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治国诉被告王永宽、张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治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治国撤回对被告王永宽、张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邢治国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