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柏祝文、顾成虎等与顾本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祝文,顾成虎,顾本苗,顾忠浩,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675号原告:柏祝文,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顾成虎,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本苗,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顾忠浩,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组织机构代码00306378-7。法定代表人:顾云拥,该乡乡长。原告柏祝文、顾成虎与被告顾本苗、顾忠浩、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柏祝文、顾成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祝文、顾成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