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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娟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亚和杜娟诉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被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661号原告杜娟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亚原告杜娟诉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判员  张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