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张留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张留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责人:李刚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茹一峰,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留叶,女,1981年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张留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三诚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张留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将被执行人张留叶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拍卖所得价款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借款及利息。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三诚证执字第22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卫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