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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9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山,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小区17栋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俊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邵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永良代书记员 韩瑞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