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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与田志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田志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601号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西段411号。法定代表人:何绍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华,女,汉族。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志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嘉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