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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雅文与哈尔滨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923号原告:王雅文,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92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兆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红,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兆年,男,194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红,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雅文与被告哈尔滨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兆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王雅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雅文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冉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