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597号原告:范某,女,住安达市。被告:赵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与赵某已经和好,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范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