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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慧、张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28号申请人:吴慧,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瑛,女,汉族,住威海市。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8月2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瑛名下,位于威海市海滨南路31号610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