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斌与被执行人王继裕、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斌,王继裕,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斌,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执行人王继裕,男,生于1972年1月,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执行人赵建国,男,生于1962年10月,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嘉陵路广厦酒店后。申请执行人王继斌与被执行人王继裕、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