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呙美玲盗窃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呙美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呙美玲,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邵水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2012年7月1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于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呙美玲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17)湘05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呙美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呙美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呙美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呙美玲撤回上诉。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高飞审 判 员 钟抗迪审 判 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诗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