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冠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冠军,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兰考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4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5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冠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15时许,兰考县仪封乡代寨村村民刘某酒后驾驶无牌面包车,沿兰考县孟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葡萄架乡赵垛楼村附近时,撞住该村村民王某2的山羊后逃窜,被村民王某1等人追到兰考县葡萄架乡回回营村拦住,被告人刘冠军不顾他人安危,强行开车逃窜。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兰考县考城镇后杨庄村附近,将车拦下,被告人刘冠军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不听民警指挥,并将协助兰考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窦某执法的协警王学伟撞伤。其行为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冠军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伤情照片、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一份、案件来源、证人王某1、马某、王某2、刘某、窦某证言、(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7]第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冠军采用驾车冲撞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冠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冠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冠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