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瑞华与黄钰、钟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华,黄钰,钟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29号原告杨瑞华。委托代理人李福娣,系原告杨瑞华之妻。被告黄钰。被告钟翠薇。原告杨瑞华与被告黄钰、钟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福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钰、钟翠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瑞华诉称,2015年3月21日,被告两夫妻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于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后,两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归还了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于2016年5月30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此后,经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黄钰、钟翠薇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黄钰、钟翠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黄钰、钟翠薇向原告杨瑞华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将借款50000元存入被告黄钰的建设银行账户,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2月7日被告黄钰之父代其归还了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并在借条中注明“另3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还清,若不还清到时��利息”。2016年5月30日,因被告黄钰、钟翠薇未还清款,两被告遂向原告重新出具续借条一张,约定30000元借款再续借,仍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此后,因被告黄钰、钟翠薇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亦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俩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二张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2016年5月30日,被告黄钰、钟翠薇在原借款到期未还情况下共同向原告杨瑞华出具续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续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还款,故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钰、钟翠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钰、钟翠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瑞华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黄钰、钟翠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群审 判 员 李铭扬人民陪审员 许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