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泽献与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献,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29号原告:陈泽献,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勇、骆婷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原告陈泽献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泽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陈泽献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