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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晶与李向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晶,李向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404号原告:马晶,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李向友,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马晶与被告李向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马晶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