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诉刘瑞林、朱金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刘瑞林,朱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曹军辉,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宇娜,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刘瑞林,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朱金娜,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刘瑞林、朱金娜履行房屋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