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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游某某窝藏、包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家住高安市。2015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游某某,外号“刚刚”,男,汉族,住丰城市。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撤销原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2012年3月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丰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建宏、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7月20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艾雪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窝藏罪2015年11月27日、30日,欧某(另案处理)指使熊某军、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樟树市新城区一工地朝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开枪,持钢管、砍刀将车某、将司机砍伤。案发后,欧某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打击,逃往新余市区一出租房内。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欧某、刘某、陈某5、黄某科、陈某2、王某等人在樟树、高某涉嫌多次犯罪,而欧某、刘某等人又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不方便外出,谢某某仍然跟随这些人躲到新余市高新区一民宅内,并在该处负责买菜、做饭,照顾上述犯罪人员的生活起居。二、开设赌场罪2015年5、6月份至2016年6、7月份,谢某某先后多次在新街开设赌场,先后与邓某1(已判刑)、被告人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人合伙开设“三公”赌场。1、2015年5、6月份,谢某某、邓某1合伙在新街镇邓某1经营的小平超市店内开设赌场。谢某某安排一个叫“建国”的人发牌,安排陈某5(另案处理)等人看场子,给邓某2(已判刑)两台对讲机并安排其望风。邓某1负责抽钱,赌场开了七个多月,抽头渔利人民币8、9万元。2、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三人在新街镇肖家XX超市隔壁开设赌场,谢某某叫陈某1、陈某4、“虎几”等人过来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后被人举报、派出所出警而被迫停手,当晚抽头渔利500余元。3、2016年6月份的一天,谢某某、罗某某在新街喻家兄弟网吧隔壁门面开设赌场,谢某某叫陈某1、陈某4、“虎几”等人过来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放钱,赌场开了半个小时,抽头渔利400余元。4、2016年7月份,游某某、谢某某在新街镇小敖烧菜馆开设赌场,游某某安排周某某、“猴子”、“峰峰”等人在场子里放钱并维持秩序。谢某某叫了陈某1、陈某4、罗某某、万某某等人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场子开了一个半小时,抽头渔利5000余元,周某某等人领取500元工资。5、2016年7月份,游某某、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四人在新街镇双某宾馆开设赌场,共出资30000元用于赌场资金流转。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分别叫了陈某4、黄某、陈某1等人过来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游某某安排周某某带人在场子里放钱。场子开了一个半小时,抽头渔利9000余元,周某某等人领取200元工资。6、2016年7月份的一天,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牛牛”在恒达利陶瓷厂对面一家洗脚店开设赌场,罗某某、万某某、��牛牛”三人轮流在桌上抽钱。赌场开了半小时,抽头获利10000余元。三、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份左右,谢某某为讨要万某某欠其的3000元赌债,便纠集周某某等丰城人去讨要。因万某某没钱还,周某某等丰城人便对其拳打脚踢,用塑料凳打了其额头并流了血。罗某某在一旁劝架,见其头部流血后,罗某某替万某某还了钱。后谢某某送万某某去医院并威胁其“家中有两个小孩、不要去报案”。经鉴定,万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谢某某为讨要陈某1欠其的2000元赌债,便联系游某某为其讨要,游某某带了“峰峰”前往高某。谢某某向陈某1讨要赌债未果,便生气准备开车将陈某1带往丰城市,并讲道:“罗某某和丰城人的钱都是我的,大不了我不要这钱,我就用枪打你两条腿,一条腿五千”。两个丰城人欲强行将陈某1带上车,陈某1用手推着车门、生死不肯上车,游某某便用一把疑似枪支的枪把将陈某1头部砸了一下,将陈某1头部砸得流了血,在场的罗某某劝开并承诺替其担保还钱后,谢某某才开车带游某某离开、返回丰城。经鉴定,陈某1伤情为轻微伤。四、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9月27日,高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游某某位于丰城市尚庄街道石上社区石上租住房内缴获两把疑似枪支,分别为手枪和散弹枪。经鉴定,疑似散弹枪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买菜、做饭,帮助其逃匿;为索要债务,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并应对被告人谢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游某某属累犯。被告人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某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关于窝藏罪,她不知道欧某犯了罪;关于开设赌场罪,第一次赌场她没有股份;关于寻衅滋事第��次,她没有说用枪打人的话。被告人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作用较小;到案后积极悔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窝藏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7日、30日,欧某(另案处理)指使熊某军、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樟树市新城区一工地朝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开枪,持钢管、砍刀将车某、将司机砍伤。案发后,欧某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打击,逃往新余市区一出租房内。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欧某、刘某、陈某5、黄某科、陈某2、王某等人在樟树、高某涉嫌多次犯罪,而欧某、刘某等人又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不方便外出,谢某某仍然跟随这些人躲到新余市高新区一民宅内,并在该处负责买菜、做饭,照顾上述犯罪人员的生活起居。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5日,她和欧某、刘某、陈某5、黄某科、陈某2、王某共七人来到新余,刚开始去新余时,她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等到了新余之后,她才猜到他们可能是犯了事,所以就躲到新余租房。他们整天在出租房内不敢出去,她就出去买菜回来弄饭。到17日,他们被公安抓获。(2)证人欧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3日,他带老婆谢某某去新余玩,刘某等人说现在公安抓得紧,就一起去新余玩。到新余租房子后,陈某5说有个打架的事高某公安局要抓他。他们到菜市场买��后再到家里做饭,有时他做,有时他老婆做。有时他出钱,有时其他人自己出钱。房租是他出的钱。(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哥哥欧某要陈某2转告他,说他们在樟树犯的事,现在樟树在抓他们,要出去躲躲,并说会来接他。后欧某开了一辆白色蒙迪欧小车来接他,车上有欧某老婆谢某某、陈某5、黄某科、陈某2、王某。他们七人就在新余一个出租房住了。住了几天,被公安机关抓住了。(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刘某要他们到新余玩一下,欧某和他老婆谢某某开车把他、刘某等人接到新余,欧某在新余租了一个房间。谢某某去买菜做饭给他们吃,钱也是谢某某出的,他们没有出钱。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015年5、6月份至2016年6、7月份,谢某某先后多次在新街开设赌场,先后与邓某1(已判刑)、被告人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人合伙开设“三公”赌场。1、2015年5、6月份,谢某某、邓某1合伙在新街镇邓某1经营的小平超市店内开设赌场。谢某某安排一个叫“建国”的人发牌,安排陈某5(另案处理)等人看场子,给邓某2(已判刑)两台对讲机并安排其望风。邓某1负责抽钱,赌场开了七个多月,抽头渔利人民币8、9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他在新街农贸市场经营一家小平超市。他在超市内买了3张麻将桌供人打麻将、打牌,从中抽取台费。5月,谢某某来到他店里找他合伙开赌场。除开支外,抽取的钱两人一人一半。他就负责赌场内的吃饭、买水、买烟、抽钱。谢某某负责找人发牌,看场子。他知道刘某、陈某5、付建来过场子里转过,是否是看场子他不知道。每天多的时候可抽取四五千元,少时也有千把块子钱,赌场开了7个多月,一共抽了8、9万元,他分了4万多元。(2)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他父亲邓某1在自己经营的小平超市内开麻将馆赚钱。后来就有人打“三公”赌博。到9月份,谢某某来到小平超市找到他父亲,意思是要跟他们合伙搞“三公”赌场,开始他父亲没答应,后来陈某5就用刀将他家的门砍坏了。后不知他父亲和谢某某怎么谈的,谢某某那边就派了一个人过来到赌场里面做事,抽钱,跟他父亲各占一半的股。这个人叫“建国”。为了不让派出所的人查到,谢某某给他两台对讲机,要他看路、望风。入股以后,抽钱抽得少得也有一二千,多的有四��千,不知道共抽了多少钱,抽的钱都是他父亲在管。(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陈某5带人去抄过邓某1的赌场,之后陈某5就跟邓某1在小平超市内合开赌场。(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邓某1在新街农贸市场开小平超市,还经常在超市一房间开“三公”赌场,她到过里面玩过几次。她没有股份,陈某5在里面有股份,还请了吴漂漂在场子里发牌抽钱。有一次,她在小平超市里打麻将,在小平超市隔壁房屋打“三公”的人跑过来,跟她说,陈某5掀翻了桌子,然后邓某1也过来了,跟她说要她叫陈某5不要闹事,她说管不了他。2、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三人在新街镇肖家XX超市隔壁开设赌场,谢某某叫陈某1、陈某4、“虎几”等人过来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后被���举报、派出所出警而被迫停手,当晚抽头渔利500余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左右,她和罗某某、万某某在大港加油站后面一民房开赌场。她叫了陈某4过来玩,罗某某和万某某也叫了人来,有黄某。她们三人也上桌赌博。打了20多分钟,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没打了。这次抽了四五百元钱,没有分。(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谢某某约他、万某某一起开棋牌室,按4、3、3比例分股。他们在大港加油站租了一店面,第一天打了一个多小时,派出所的人过来就没打打了,这次只抽了五六百元。后他们就退了租金。(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他和谢某某、罗某某在XX超市隔壁开“三公”场子,他们联系了十多个人来起三公场子。打了两个小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当晚谢某某收了500元左右。3、2016年6月份的一天,谢某某、罗某某在新街喻家兄弟网吧隔壁门面开设赌场,谢某某叫陈某1、陈某4、“虎几”等人过来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放钱,赌场开了半个小时,抽头渔利400余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左右,她和罗某某、万某某在兄弟网吧边上的一个小超市开赌场。就是她、罗某某、万某某、黄某、陈某4赌。她、罗某某、万某某三个人都会抽钱。这次抽了四五百元钱,没有分。这次周某某他���来了,在里面看她们打牌。(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谢某某约他在兄弟网吧隔壁开“三公”场子,场子是他和谢某某两个人的。陈某4、陈某1、万某某等人在玩牌,谢某某抽钱,估计抽了三四百元。(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游某某带着他、峰峰到新街瓷城找谢某某,说谢某某要到这边开场子,要他们过来帮忙。他们来到一个超市,旁边有一个网吧,赌博的人有黄某、紧根等人。谢某某、罗某某、鸡头三人轮着抽钱,谢某某给了他3000元,让他到边上放钱。当天打了一个多小时就收手。4、2016年7月份,游某某、谢某某在新街镇小敖烧菜馆开设赌场,游某某安排周某某、“猴子”、“峰峰”等人在场子里放钱并维持秩序。谢某某叫了陈某1、陈某4、罗某某、万某某等人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场子开了一个半小时,抽头渔利5000余元,周某某等人领取500元工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左右,她和游某某在新街小敖烧菜馆开赌场。赌博的人有陈某4、黄某、陈某1、罗某某、万某某等人。周某某是游某某的小弟,游某某拿了50000元给周某某,要其到场子里放钱、做事。她没有上桌赌博,在边上抽钱。不到一个小时,抽了有5000多元钱,发给罗某某、周某某、“猴子”、“峰峰”每人500元工资,万某某300元工资。(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他提出与谢某某合伙开赌场,至于赌场是否还有其他股东他不清楚,他没有到过赌场,都是叫周某某、峰峰、猴子他们到新街与谢某某合伙开,之前他拿了5万元到峰峰用于赌场流动资金。他听周某某讲,他们只开了两三天场子。(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游某某叫他、峰峰、猴子到新街瓷城谢某某场子里帮忙。他们三人开车到了一家烧菜馆。还是谢某某、罗某某、鸡头三人轮着抽钱。谢某某给了他50000元在边上放钱,他放出了20000元钱。开了一个半多小时收手。谢某某给他们各发了200元工资。5、2016年7月份,游某某、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四人在新街镇双某宾馆开设赌场,共出资30000元用于赌场资金流转。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分别叫了陈某4、黄某、陈某1等人过来赌博,谢某某负责抽钱。游某某安排周某某带人在场子里放钱。场子开了一个半小时,抽头渔利9000余元,周某某等人领取200元工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左右,她和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四人在双利宾馆二楼开赌场,分三股。她跟游某某占一股,罗某某、万某某各占一股,每股凑1万元。赌博的人有陈某4、黄某、陈某1等人。游某某没来,他安排周某某、“猴子”、“峰峰”来了。罗某某在边上抽钱,不到一个小时,抽了有9000多元钱。(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他提出与谢某某合伙开赌场,至于赌场是否还有其他股东他不清楚,他没有到过赌场,都是叫周某某、峰峰、猴子他们到新街与谢某某合伙开,之前他拿了5万元到峰峰用于赌场流动资金。他听周某某讲,他们只开了两三天场子。(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谢某某约他、万某某一起在大港加油站过去一点的双某宾馆开“三公”赌场,每人出10000元股金,按4、3、3比例分红。谢某某抽钱,共抽了9000多元。(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他和谢某某、罗某某在双某宾馆开“三公”场子。谢某某叫“佳兵”抽钱,共抽了9000多元钱。(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游某某又叫他、峰峰、猴子到新街瓷城谢某某场子里帮忙。他们三人开车到了一家旧宾馆二楼。谢某某、罗某某、鸡头三人轮着抽钱。谢某某给了他30000元在边上放钱,他放出了25000元钱。开了一个半多小时收手。谢某某给他们各发了200元工资。6、2016年7月份的一天,谢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牛牛”在恒达利陶瓷厂对面一家洗脚店开设赌场,罗某某、万某某、“牛牛”三人轮流在桌上抽钱。赌场开了半小时,抽头获利10000余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左右,她和罗某某、万某某、“牛牛”四人在恒达利陶瓷厂对面一洗脚店里开赌场。罗某某和“牛牛”抽钱,万某某也会抽。打了半个多小时,抽了有10000元钱。(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和罗某某、谢某某、樟树的“牛牛”四人在恒达利陶瓷厂对面洗脚店开过赌场,他和罗某某、陈紧跟、黄某等人参与赌博。这次抽了好像有10000多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黄某证实,他在谢某某开的赌场赌���,他分别在小敖烧菜馆、大港加油站后面XX药房隔壁、恒达利瓷厂对面洗脚店、喻家兄弟隔壁麻将馆、双某宾馆五个地方的赌场赌博。有几次是丰城崽里“昌某”在放钱、抽钱。证人陈某4证实,他在谢某某开的赌场内参与赌博三次,分别在大港加油站后面一民房、喻家兄弟网吧隔壁、双利客馆二楼。赌场是谢某某、罗某某、“鸡头”开的。证人陈某1证实,他在小敖烧菜馆赌博,从一个丰城手里借了6000元赌博,后输完了。这个赌场是谢某某开的,丰城人在里面抽钱。他还在双某宾馆、喻家兄弟网吧隔壁玩过。辨认笔录,经黄某辨认,被告人周某某就是在赌场内放钱的“昌某”,是跟着谢某某的丰城崽里,还帮其问账。还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辨认被告人游某某的事实。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指认现场情况。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2016年8月份左右,谢某某为讨要万某某欠其的3000元赌债,便纠集周某某等丰城人去讨要。因万某某没钱还,周某某等丰城人便对其拳打脚踢,用塑料凳打了其额头并流了血。罗某某在一旁劝架,见其头部流血后,罗某某替万某某还了钱。后谢某某送万某某去医院并威胁其“家中有两个小孩、不要去报案”。经鉴定,万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周某某向万某某问3000元的账,好像是万某某说了什么难听的话,周某某、“猴子”、“峰峰”就拿塑料凳子去打万某某,打得脑袋出���。她和罗某某在旁边劝架,罗某某替万某某还了3000元给周某某。(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谢某某要其归还在赌博时借的3000元钱,他说没有钱还。昌某就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另外三个丰城崽里也跟着拳打脚踢,把他打在地上。罗某某在边上劝架,他爬起来时,昌某又用塑料凳打了一下他的头部,并棍子打他后背。罗某某怕他们将他带走,就拿了3000元给他,他马上就还了昌某他们。谢某某送他去医院时,威胁他说不要去报案,还说他有两个小孩,如果报案其就会去找两个小孩的麻烦。(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谢某某叫他们过来帮罗某某问“鸡头”的赌账,因“鸡头”说话好冲,他们动手打了“鸡头”。他和“猴子”、“峰峰”三个人动了手。“猴子”、“峰峰”拿了塑料凳都往“鸡头”的脑袋上砸了一下,他用木棍打了其背上一下。(4)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495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万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万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谢某某为讨要陈某1欠其的2000元赌债,便联系游某某为其讨要,游某某带了“峰峰”前往高某。谢某某向陈某1讨要赌债未果,便生气准备开车将陈某1带往丰城市,并讲道:“罗某某和丰城人的钱都是我的,大不了我不要这钱,我就用枪打你两条腿,一条腿五千”。两个丰城人欲强行将陈某1带上车,陈某1用手推着车门、生死不肯上车,游某某便用一把疑似枪支的枪把将陈某1头部砸了一下,将陈某1头部砸得流了血,在场的罗某某劝开并承诺替其担保还钱后,谢某某才开车带游某某离开、返���丰城。经鉴定,陈某1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罗某某要她和其一起去问陈某1的账,并要她叫几个人。她就打电话到了游某某。游某某开车带了“猴子”、“峰峰”来了,他们一起去找陈某1。找到陈某1,陈某1说别人欠他的账。罗某某要陈某1上车,陈某1不肯上车,游某某、“峰峰”也上去推陈某1,争吵的厉害。她就下车看到陈某1头上流了血。后听游某某说用枪打破了陈某1的头。(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他欠谢某某2000元赌债,谢某某带罗某某和两个丰城人向他问钱,他拿不出钱,两个丰城人强行要带他去丰城,谢某某说:罗某某和丰城人的钱都是我的,大不了我不要这钱,我就用枪打你两条腿,一条腿五千。一个丰城人掐他脖子,一个用枪的枪把敲了他头部四五下,当场流血。(3)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带峰峰帮谢某某找一个人问账,这个人和谢某某没谈成,他们就要带这个人去丰城,这个人就不肯上车,他就用手枪的枪把朝这个人的脑袋打了一下,出了血。罗某某过来劝架,并担保还钱。后谢某某送他们回丰城。(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她在村里带小孩,看到一个女的带了三个人来找陈某1的麻烦,具体怎么打了她没看到,只是看到陈某1头部出血了。(5)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她表弟陈某1被人用枪把子打伤了脑袋。(6)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575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陈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四、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2016年9月27日,高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游某某位于丰城市尚庄街道石上社区石上租住房内缴获两把疑似枪支,分别为手枪和散弹枪。经鉴定,疑似散弹枪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有二支枪,一支手枪,放在他妈妈睡的房间衣柜内,用衣服包住了。还有一支散弹枪,这支枪被公安人员在他家里其睡的房间里面搜到了。(2)搜查笔录及被搜查出的枪支照片,证实高安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游某某位于丰城市尚庄街道石上社区石上组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出一把散弹枪、两发子弹及一把手枪、子弹两发。(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一把散弹枪、两发子弹及一把手枪、子弹两发被高安市公安局予以扣押。(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6)8050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游某某时缴获的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5)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在被告人游某某家中缴获的银色手枪,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法击发以火药为动力的子弹。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万某某。以上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4)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万某某。(2)丰城市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丰城市(2015)丰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的前科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买菜、做饭,帮助其逃匿;为索要债务,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窝藏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某、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其去新余时并不知道欧某犯了罪及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开设赌场其没有参与等辩解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作用较小,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游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丰城市(2015)丰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谢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三、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五、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六、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建萍人民陪审员  许汉阳人民陪审员  谢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