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一梅与张文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梅,张文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4467号原告:张一梅,女,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被告:张文术,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张一梅与被告张文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梅,被告张文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找原告借现金一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12月归还,逾期后被告不归还,原告多次追收此款无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张文术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没有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文术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张一梅借现金一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12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截至目前,借款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偿还,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但借条上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利息约定的事实,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一梅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文术负担(直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