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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单新闻、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单新闻,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3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单新闻,男,汉族,暂住卢氏县。被告:杨锐,男,汉族,暂住卢氏县。原告张勇与被告单新闻、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