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单新闻、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单新闻,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3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单新闻,男,汉族,暂住卢氏县。被告:杨锐,男,汉族,暂住卢氏县。原告张勇与被告单新闻、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