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杉路与范湖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元,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培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中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