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477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生,山西省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0余岁,山西省榆社县人。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戴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郝宁宁人民陪审员  吕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池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