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香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2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香武出生日期1973年1月1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莱西市特殊身份无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47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6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于香武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9号路灯杆处,由于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车辆受损,于香武电话报警。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mg/100ml。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香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香武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于香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于香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克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昕 玫法 官 寄语: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望莫再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