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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173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204700XQ。负责人崔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雪花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