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庞国群王富恒等与罗跃林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庞某,王某,罗某1,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肖某2,男,汉族,194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野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45********。申请执行人:庞某,女,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罗某2,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肖某1、肖某2、庞某、王某、罗某1与被执行人罗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1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7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