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怀与钞耀林、贺华、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怀,钞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怀,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钞耀林,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建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钞耀林、贺华、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钞耀林、贺华、侯小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怀本金6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钞耀林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价140万元以物抵债偿还被执行人钞耀林所欠申请人王建怀借款本金140万元(其中(2017)陕0821执595号执行案件中借款本金60万元,(2017)陕0821执1487号执行案件中借款本金80万元);三、申请执行人王建怀自愿放弃借款本金60万元及(2017)陕0821执1487号执行案件中借款本金140万元产生的利息(14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王建怀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5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