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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康志有与被告贺晓林、刘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有,贺晓林,刘东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908号原告康志有,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晓林,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刘东辉,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康志有与被告贺晓林、刘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志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志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康志有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