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康志有与被告贺晓林、刘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有,贺晓林,刘东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908号原告康志有,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晓林,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刘东辉,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康志有与被告贺晓林、刘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志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志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康志有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