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干缀球、顾萍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缀球,顾萍娜,贺贤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干缀球,女,1962年6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顾萍娜,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贺贤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申请人干缀球与被执行人顾萍娜、贺贤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存款信息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顾萍娜向本院交纳了30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550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