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92号起诉人: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平,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2017年8月7日,本院收到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赔偿返修费8004987.2元;2、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UV内外墙装饰板系列材料应用技术。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所推荐UV涂装设备采购工作,并承担因该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014年1月6日,我公司又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约定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由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从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先后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转印膜、UV漆、UV腻子等材料,费用合计20978295元。我公司在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员指导下生产的外墙板用于乌鲁木齐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共10栋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及乌鲁木齐市新民东街186号新民小区15栋楼外墙保温工程。工程完工后相继发生了严重褪色问题,其中呈信朗悦盛境小区外墙装饰工程褪色问题已协商解决。针对新民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出现的问题,我公司向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发函,其至今未答复。我公司无奈,对以上工程褪色部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达8004987.2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南水镇南水化工专区,不属于我院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作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并不明确,故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技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赔偿返修费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其诉讼请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本案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辖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