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与被告孙永悦、潘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孙永悦,潘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80号原告:徐艳,女,199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孙永悦,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潘信飞,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徐艳与被告孙永悦、潘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徐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审判员 詹礼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