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后德与朱胜旺、吴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后德,朱胜旺,吴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5102号原告:沈后德,男,1965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朱胜旺,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玉琴,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胜旺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沈后德与被告朱胜旺、吴玉琴(以下简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后德,两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后德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还款,2014年1月1日说明延长借款,2017年原告又多次向两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没有还款。2013年10月2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6年1月30日是,被告又说明延长使用。以上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0万元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9万元利息,多年来一直催讨但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本金及9万元利息合计6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借款利息已支付,按月利息3分支付的,其中9万元全部是利息出具的借条,出借人是钱爱枝。现两被告经济困难,如果调解只同意还款5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但该借条未注明借款利率与期限,原、被告双方另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2014年元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并在该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底,借款本金继续使用。2013年12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同样该借条未注明借款利率与期限,2016年1月30日,被告朱胜旺在该借条上注明该款继续使用。2014年元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钱爱枝(原告妻子)出具借款人民币90000元的借条一份,该借条上注明(支付2013年6月-月底利息)。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并向本院举证的被告刘勤、王珍出具的借条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勤、王珍于2015年2月24日向原告汪国栋出具借款61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其内容可以确认被告刘勤与王珍向原告汪国栋借款人民币61万元的事实。被告刘勤与王珍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未向原告汪国栋归还欠款61万元,足以说明被告刘勤与王珍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被告黄厚发在借条的左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追还到位,黄厚发”,不能确认黄厚发为被告刘勤与王珍的共同借款人,原告对黄厚发的撤回诉讼请求,不影响被告刘勤与王珍权利与义务,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汪国栋申请撤回对黄厚发的诉讼请求。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汪国栋要求被告刘勤、王珍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6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约定,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汪国栋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勤、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国栋偿还借款人民币61万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5年6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0元,由被告刘勤、王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勤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