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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权。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6]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10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2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罚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0元。罚款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终结市人社罚字[2016]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6]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