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11号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83912630。法定代表人龙贻康,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503X。法定代表人冯怡毅,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06151。负责人骆正明,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的渝AXB5**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