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俊卫与戎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卫,戎文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360号原告:张俊卫,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果果,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戎文选,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张俊卫与被告戎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卫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戎文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戎文选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1日,被告戎文选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后经我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被告戎文选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戎文选因需用钱,向原告张俊卫借款10000元。被告戎文选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俊卫现金壹万圆整,借款人戎文选,2011年8月11号”,但借条出具后,被告戎文选至今未支付所欠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戎文选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戎文选向原告张俊卫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戎文选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戎文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卫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俊卫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戎文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