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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郭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郭焕玲,郭长印,苑广道,许之显,郭秀阔,冯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8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郭焕玲,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被执行人:郭长印,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被执行人:苑广道,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被执行人:许之显,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张秋镇许楼村村民。被执行人:郭秀阔,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德伟,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焕玲、郭长印、苑广道、许之显、郭秀阔、冯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公证处(2015)阳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焕玲、郭长印、苑广道、许之显、郭秀阔、冯德伟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