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士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士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士杰,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士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钟士杰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兰湾网吧B007号座位处,趁被害人郑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钟士杰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人员经过侦查,于2017年4月22日0时许在桂林市象山区联达广场吉米网咖将被告人钟士杰抓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385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无法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士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购机收据;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现场图;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钟士杰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钟士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士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士杰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士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钟士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士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钟士杰退赔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八百五十四元给被害人郑某。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裕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