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焦希林与郭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希林,郭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211号原告:焦希林,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郭胜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焦希林诉被告郭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