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建海、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23号本院2017年6月8日对原告李建海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6行“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建海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已付款利息34114.2元和违约金10234.26元,共计44348.46元”,应补正为“一、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建海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已付款利息34114.2元和违约金10234.26元,共计44348.46元。二、驳回原告李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