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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97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海兴县人,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7日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吴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吴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吴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