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致辉与唐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476号余致辉:你(公司)与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被告余致辉向原告唐丽偿还借款33.7万元。2、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被告余致辉负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