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铁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铁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773号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清,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平安东里3栋1单元4号。被告:高铁成,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铁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万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郑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