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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接杭州与夏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杭州,夏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81民初6280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接杭州,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斯文、颜力,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元帅,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5268A。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子谦,公司职员。原告接杭州与被告夏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接杭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18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14时40分,夏元帅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小型客车,沿丹阳市开发区圣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圣昌路与石潭南路路口处时,与沿石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接杭州驾驶的车牌号为苏L×××××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夏元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夏元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接杭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苏L×××××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接杭州车辆损失计人民币12990元。二、原告接杭州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本起交通事故全部结束,各方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接杭州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毅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