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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