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精伟、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魏精伟,米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1547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县城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096751-1。委托代理人:焦建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魏精伟,男,1979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石家庄市赵县,被告米利华,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石家庄市赵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精伟、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魏精伟欠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7008.6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清偿,2017年5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米利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