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洪娟、陈卫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洪娟,陈卫兵,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洪娟,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卫兵,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瑜,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再审申请人胡洪娟因与被申请人陈卫兵、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洪娟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条具借人“胡洪娟”非其本人所写,愿通过鉴定辨别真伪。陈卫兵起诉时,其与张瑜非夫妻关系,但一审未要求陈卫兵提供证据或者依职权查询,属程序错误。陈卫兵在诉状中陈述借条系张瑜、胡洪娟亲笔签名并保证如不真实愿负法律责任等非事实。综上,由于案涉借条无胡洪娟签名,陈卫兵诉讼时胡洪娟与张瑜已非夫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25日,原审被告因需向陈卫兵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于陈卫兵持有。借条内容:“今借到陈卫兵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现金支付(因装修借用)按月息二分计算。具借人:胡洪娟张瑜2014.5.25”。后因陈卫兵向张瑜、胡洪娟索要该借款未果,因而成讼。2016年8月5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张瑜、胡洪娟送达(2016)苏06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胡洪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另查明,胡洪娟与张瑜于2014年1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再审申请人请求对胡洪娟笔迹进行鉴定的主张碍难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2014年5月25日,胡洪娟与张瑜离婚时间在2014年11月24日,因此陈卫兵所主张之债权发生在胡洪娟与张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胡洪娟向本院申请再审的诉讼时效已过且无法定再审情形,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洪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