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汝平、夏美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刘汝平,夏美萍,刘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707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汝平,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夏美萍,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刘佳,男,汉族,1991年9月29日生,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平、夏美萍、刘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