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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宇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5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商城县鲇鱼山办事处街道。复议申请人陈宇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司惩79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法院不应对其进行罚款。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陈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对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司惩792号罚款决定进行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陈宇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