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宇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5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商城县鲇鱼山办事处街道。复议申请人陈宇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司惩79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法院不应对其进行罚款。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陈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对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司惩792号罚款决定进行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陈宇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