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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89、37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艺与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89、372、2021号申请执行人:陈艺,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了。被执行人: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黄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2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陈艺申请执行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艺申请执行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