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1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学秀,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北环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伟,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颍河大道北段金融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韩海亮,经理。于学秀诉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豫1624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于学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学秀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的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于学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建才